(通讯员储涛)7月24日上午,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王某某涉嫌贪污一案在汝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马*和其他县区院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十余人全程观摩该案庭审活动。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洛阳市人民*府驻上海联络处所属三套房屋(案发时总价值.8万元)据为己有,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使庭审举证取得更好的效果,公诉人制作了庭审PPT,对相关证据进行归纳分类,直观展示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庭审中,公诉人与辩护人就罪与非罪、证据采信等问题展开辩论,并且有针对性的进行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
通过此次庭审观摩,公诉人对自己的业务水平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积累了出庭经验,增强了在场观摩干警的证据审查意识,达到“在观摩中学习,在学习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