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5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6月4日,汝阳县人民法院发布了四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近年来,汝阳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着力加强对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建设绿色汝阳、提升汝阳生态文明水平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一:李某滥伐林木案
简要案情:年冬天,被告人李某以元的价格购买了肖某承包的位于汝阳县十八盘乡嵩坪村西坡组潘家沟的林坡。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该林坡上树木采伐棵。经鉴定,立木材积共计31.立方米。
裁判结果:汝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主管部门批准,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遂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通过该类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的公开审理,向人民群众传达了人民法院对此类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的零容忍、高震慑态度,同时,教育广大群众要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为环境保护献出自己的一份力,守护人类共同的家园。
案例二:周某污染环境案
简要案情:年7、8月份,被告人周某伙同周某甲(另案处理)在汝阳县陶营镇柿元村关家自然村租赁一空院内为被告人曹某加工铝锭97锭(每锭50斤),处置危险废物铝渣8.58吨。经检测,废物铝渣中氟化物含量超标,被认定为危险废物。被告人曹某于年9月21日到汝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裁判结果:汝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曹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遂对被告人周某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曹某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伴随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不断滋生,民事手段和行*手段已不能有效遏制污染,因此,刑事司法在惩治污染环境犯罪、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逐渐凸显。本案的处理对类似的社会行为起到了一个很好的导向作用,也未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敲响了警钟,警醒人民群众在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等问题发生矛盾时应当如何取舍。那些心存侥幸的污染企业应该以此为戒,环保警钟时时敲响,环境守法谨记于心,依法经营,保护环境,避免犯罪入狱“自由和财产两失”。
案例三:申某污染环境案非法处置有*物品,严重污染环境
简要案情:年8月,被告人申某注册成立“汝阳县小店镇某矿产品店”,在汝阳县小店镇马庄小学对面老水泥厂院内加工矿产品、炼铅厂废料等,后因对环境有污染被汝阳县环保局关停。年元月份,被告人申某私自开始营业,在未办理经营、处置危险物某证的情况下,私自开始营业,为他人加工、处置炼铅厂废料。年7月20日被当场查获含铅泥废料6.86吨,烟道灰、烟道石17.86吨。经检测,查获的铅泥废料和烟道灰中所含铅、隔元素严重超出国家标准。汝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汝阳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结果:汝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申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申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申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判处被告人申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本案系汝阳县首例环境污染类刑事案件。环境污染具有易逝性、扩散性,污染事件发生后,必须尽快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依职权或应当事人申请对污染者、污染物、排污加工设备,环境介质等进行查封、扣押、记录、检测、处罚,形成的行*文书有助于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污染环境事故发生后,*府相关部门及时介入,成立调查组,出具调查报告,固定、保全证据,为受案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奠定良好基础。环境是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刑法保护的重要法益,本案审理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惩治私自加工、储存、处置有*有害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形势*策,依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案例四:杨某、金某非法狩猎案
简要案情: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杨某、金某两人驾驶豫C8R五菱之光面包车,携带电瓶、升压器、铁丝等工具,到汝阳县三屯镇六竹村高坡组一林坡内,架设电网猎捕野猪。同日晚21时左右,两人猎杀一头野猪。次日上午,在返回途中被汝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
裁判结果:汝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金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设置电网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对被告人金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近年来,部分群众由于对法律的认识淡薄,非法捕杀野兔、野鸡、野猪等野生动物的事情时有发生,本案的处理对辖区的群众有一定的警示意义,发挥了刑事司法的宣传警示作用,对于教育辖区群众共同保护野生动物良好的繁衍环境,促进生态环境永续、和谐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编辑:申莹斐
组版:张克雷
审核:酒红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