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步加强城区犬类管理,遏制犬类扰民、伤人以及破坏市容环境等犬类突出问题,切实增强市民规范养犬意识,优化城市环境,深化文明城市建设,6月份,市综合行*执法局将开展犬类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整治区域:城区(尤其是各住宅小区,城市广场、市民公园、体育公园、游步道等公共场所及周边区域,雄风永利、印象城、大润发、小百货等商超市场周边区域,诸暨中学、二高、浣江初中等学校周边区域。)二、整治要求:1.规范、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年6月19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起诉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汝阳县。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年3月28日被汝阳县公安局行*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4月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年4月22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于年5月7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03月27日18时2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载张某某、赵某某、徐某某、潘某甲、刘某甲)行驶至柏树乡*路村村道处时,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侧翻,致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某、徐某某、潘某甲、刘某甲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汝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认为,刘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四人受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案情,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一元买单来了!花1块钱参与不中退款每晚八点,自动开奖如果您中奖了,奖品包邮到家如果您没中奖,1块钱原路退回您没有任何损失!而且!活动天天有!奖品不重样!来源:每日汝阳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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