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9月至年4月,被告人闫*保在担任栾川县庙子镇派出所所长期间,不依法履行职责,对以王彦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多起违法犯罪行为,未依法处理,包庇、纵容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年以来闫*保利用担任栾川县城关派出所副所长、庙子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和物品共计10.万元,并为上述人员在审批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解决矛盾纠纷等方面谋取利益。
公诉机关认为闫*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辨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围绕指控事实展开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人闫*保做了最后陈述,表示认罪悔罪。部分人大代表、*协委员、新闻记者、被告人近亲属及各界群众近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长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