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恶案件并当庭宣判,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新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出去三辆分期付款车,购买方未按约定支付购车款。该汽车销售公司代为偿还后,与三辆汽车登记车主的追偿权纠纷案,经法院审理判决,三辆汽车登记车主向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车辆垫付款及违约金。
年1月,在判决已生效的情况下,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王某寻找车辆下落,回收三辆汽车。王某在接到委托后通过高某回收,高某又找到康进,康进纠集文刚等人采用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三次强行收取他人三辆汽车,总价值49万余元。
新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康进、文刚、刘涛、杨帅、蒋林、孙鹏波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插手民间纠纷,其间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造成一人轻微伤,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6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康进、文刚、刘涛等人形成了以康进为纠集者的恶势力团伙。法院根据6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康进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并依法追缴康进违法所得5万元;分别判处文刚、刘涛、杨帅、蒋林、孙鹏波等人四年零六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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