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晓波通讯员张克雷张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自年以来,汝阳县赵某、高某、贺某等14人纠集一起,参与实施多起犯罪活动。3月初,洛阳中院依法对该起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进行二审宣判,依法对赵某等人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四年零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记者从汝阳县法院获悉,该犯罪团伙以赵某、高某为主要组织者,形成了较为固定的人员群体,成员间分工明确,成员间或单独或相互交叉,参与实施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多起犯罪活动。年2月7日零时,赵某、高某、梅某等人为替他人索要*债,强行将被害人蔡某拉至汝阳县柏树乡布岭村附近。其间对蔡某实施殴打,后又将其拉至汝阳县城关镇一宾馆逼迫其还钱,向蔡某强行索要元现金并强迫其打了一万元的欠条,被告人高某与蔡某同住并负责看管,蔡某于凌晨4时逃离。
同年5月25日凌晨2时,侯某酒后在汝阳县城关镇一酒吧摔烂一个酒瓶,贺某、于某等人在侯某走出酒吧时将其拦住殴打,殴打后逼迫侯某跪着离开酒吧。同年6月底,高某、贺某、张某等人为替他人索要债务,强行将被害人潘某拉至汝阳县城关镇甘泉山广场附近,其间高某对潘某实施殴打,后将其拉至汝阳县城关镇一宾馆内,逼迫潘某出具欠条后,当日下午5时许将其放走。
年12月,汝阳县法院对赵某等14人犯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高某、贺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属犯罪集团。被告人赵某、高某属犯罪集团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照相关法律对赵某等人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四年零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后被告人赵某等4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经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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