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已经多次强调
然而还是有人用生命在冒险
16日上午
汝阳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不到50分钟审理了
4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4名被告人醉驾被判处拘役今年3月31日22时55分许,李某某酒后驾车,在汝阳县城关镇城东村发生单向事故,造成其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mg/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无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当采纳。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被告人魏某某、曹某某、柴某某3名被告人,也是近期被汝阳县公安机关查获的醉酒驾驶者。被告人柴某某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刑事处罚过;被告人魏某某因醉酒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mg/ml。
这3名被告人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院审理后,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元;
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元;
被告人柴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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