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回应]络实名制不等于络实名发表
编者按:针对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本报陆续发表社论、个论及回应文章,基本从否定络实名制的角度予以评说。就此,梁香禄先生对其中的两篇文章提出不同看法。我想看看何兵教授如何论证实名制的违法性,却不料他仅仅将讨论的范围缩减到“博客”的范畴,转而论证博客文章属于作品,而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可署名也可不署名;著作权法允许身份不明的作品存在,从而得出结论,络实名制要求博客作者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在自己的作品上署真名,是违反了法律规定,违反了宪法言论自由的本意。何教授说,对于“博客”,目前尚无法律上的定义———所有类似论坛、博客等等的络服务,法律上叫做电子公告服务或者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论坛、博客等,只是络服务提供者对其服务产品的一种个性化称谓或者民间约定俗成的叫法,法律不会也不应当对这些具体产品进行专门解释、定义。何教授接着围绕博客是个人日志、个人作品,论证要求作者署真名、向文章载体提供者表明真实身份违反著作权法,乃至于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络实名制是要求民发表言论必须署真名吗?不,仅仅是要求其成为络用户时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身份资料而已,至于具体游走于络之间时,谁管你的络化名是什么?从著作权的角度说,身为作者,在络上发表作品,与络服务提供者就形成了一个作品出版合同关系,向后者提供真实身份资料是为了在双方之间明确作品的作者是谁,以免产生著作权纠纷;合同签订之后,在作品上的具体署名,真名固然可以,笔名亦属无拘。而从其他角度说,博客是日志没错,但个人日志不公之于众,则随便怎么写都可以,一旦公之于众,就不能叫“个人”日志了,就应当受所有现行法的约束,不得含有法律明确禁止之内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著作权,等等。何教授的论证不可谓不严密、不充分,但正所谓下笔千言,离题万里,显然没有找准自己要射击的靶子,乃至于完全脱靶了。究其根源,是把“络实名制”与“络实名发表”等同,把“提供真实身份”与“真实署名”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