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通讯员张克雷)年3月27日,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对闫军保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闫军保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闫军保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年以来,以王彦成为首的犯罪团伙以栾川县庙子镇庙子村村委会为依托,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逐步发展壮大为集破坏生产经营、非法拘禁、非法经营、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多种违法犯罪于一体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长期把持村基层组织,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年9月至年11月,被告人闫军保在担任栾川县公安局庙子派出所所长期间,不依法履行职责,对以王彦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多起违法犯罪行为,未依法打击处理,纵容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年以来,闫军保利用担任栾川县城关派出所副所长、庙子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和物品共计10.万元,并为上述人员在审批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解决矛盾纠纷等方面谋取利益。
汝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军保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王彦成及其团伙成员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不依法履行职责,对王彦成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李铁锤、王桥等人实施的多起违法犯罪行为未依法打击处理,长期纵容以王彦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闫军保利用担任栾川县公安局庙子镇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0.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近50人参加了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