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
7月29日下午,汝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由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常某等五人污染环境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此案是汝阳县人民法院首次审理关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件介绍
年6月16日夜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常某某雇佣4辆货车,分别由被告人杨某某、史某某、王某某、宋某某驾驶,在伊川县白沙乡长岭村拉载废物铝灰运至汝阳县大安村,将一百二十吨废物铝灰非法倾倒至大安村与上岗底村交界处山沟内。经检测,所倾倒的铝灰中氟化物浓度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限制要求中的G/L的标准,为危险废物。应对五被告人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常某某的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对吨有毒废物消除危险、进行无害化处理、赔偿应急处置费等,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公益诉讼
庭审中,双方围绕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出示证据、当庭质证、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五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被告人常某某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的事实也无异议,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我院和公诉机关的共同督促下,被告的近亲属已在庭前履行了对涉案有毒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的义务,最大程度减少了环境进一步污染的可能。
生态安全屏障
近年来,汝阳法院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扎实推进用司法手段为生态安全筑牢安全屏障,努力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下一步,汝阳法院将加大对公益诉讼案件处理力度,严格依法履行法定责任,同时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引导建立法治秩序和法治思维,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小编温馨告知:
公益诉讼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民事公益诉讼,二是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针对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行政公益诉讼针对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乱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小编温馨提醒: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不要因一己私利,破坏大家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到头来,害人害己,不仅人财两空,还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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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在先
初审:张乐乐
审核:酒红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