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的执法行为具有权威性,执法代表国家尊严,神圣不可侵犯。殴打、辱骂警察以及阻碍执行公务等行为无疑是对法律的挑衅,这样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年12月,“两高一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机制保障。今年上半年,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依法严厉打击辱警、暴力抗法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共督办查处侵害民警执法权威案件7起,旗帜鲜明地力挺一线民警依法履行职责。
一、陈某社阻碍执行职务案:
年1月8日,汝阳县公安局小店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执行公务过程中,民警在亮明警察身份对小店镇李村村民陈某社进行传唤时,陈某社拒不配合,并采用撕扯的方式对抗,致使民警左手手背处被抓伤,执勤车辆左后门内侧门板损坏。县局执法监督委员会提前介入,违法行为人陈某社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于当日被行政拘留十日。
二、李某桥寻衅滋事案:
年1月17日晚,汝阳县城关镇村民李某桥在县城古严村路口夜市摊位吃饭时,酒后无事生非,屡次用言语挑衅、辱骂正在该摊位吃饭的值夜班巡警队员,在巡警队员对李某桥劝阻后仍不听劝阻继续辱骂、撕拽巡警队员,并将饭桌掀翻。县局督察大队等立即处警,违法行为人李某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次日凌晨被汝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三、柴某川寻衅滋事案:
年1月31日凌晨4时许,汝阳县蔡店乡库头村村民柴某川酒后无中生有,屡次向报警称床上有死人,经派出所民警到其家中查看,发现柴某川所说不实,柴某川扔坚持声称床上有死人。违法行为人柴某川因涉嫌寻衅滋事,于当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四、李某超寻衅滋事、阻碍执行职务案:
年6月29日早晨,在汝阳县城关镇隆盛路转盘处,城关镇居民李某超酒后寻衅滋事,在附近一麻花店内打砸物品,并殴打麻花店老板,被拉开后在路边对过往群众进行辱骂。在公安民警处警的过程中,违法行为人李某超拒不配合,对民警撕扯,导致民警摔倒地上,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当日,违法行为人李某超因涉嫌寻衅滋事、阻碍执行职务被汝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
五、史某杰阻碍执行职务案:
年7月9日,汝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同汝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汝阳县内埠镇大安村汝安路联合执法时,一辆大型货车拒不出示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营运证等相关证件并存在严重超载行为,依照相关法律交通运输局执法所与交警大队将该货车依法暂扣,在将该货车押往停车场的过程中该车司机拒不配合,强行将车辆所拉货物拉到汝阳县铁路货站卸掉,冲闯工作人员的阻拦将货车开走。后经调查,该货车驾驶员史某杰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于7月14日被汝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人民警察是法律的捍卫者,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者,公安民警执法权威不可侵犯!在此,公安机关严正警告辱警、袭警以及暴击抗法者,一定要举一反三,掂量轻重,切不可一意孤行,以身试法咎由自取,等到身陷囹圄悔之晚矣!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袁胜洋张慧常国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