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年8月20日发布2起交通事故案件信息,被告人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起诉书!
1、被告人康某某,男,年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汝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10月28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8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康某某驾驶豫C*****号(豫*****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伊川县**快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伊川县**乡**村路口时,因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豫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前部左侧与由东向西步行的被害人贾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贾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贾某某的尸表损伤具有道路交通损伤特征,推断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经事故认定,康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贾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康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贾某某近亲属损失90万元,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被告人狄某某,男,年出生,汉族,中专肄业,农民,住山东省嘉祥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7月17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6月7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狄某某驾驶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伊川县**镇**村路段时,因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师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车两车损坏,师某某受伤,后经伊川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狄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师某某的损伤具有道路交通损伤特征,其死亡原因符合颅脑损伤。经事故认定,狄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师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狄某某已赔偿师某某近亲属损失70万元,取得其谅解。被告人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