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老生常谈的话题,然而现实生活中,仍有不少人还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将他人安危、公共安全、国家法律抛之脑后。针对危险驾驶案件持续高发的态势,为进一步打击震慑醉酒驾驶的犯罪行为,有效预防和遏制醉酒驾驶的危险发生,汝阳法院树牢能动司法理念,坚持“公平和效率”并重,于6月6日集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六起危险驾驶案件,分别对六名被告人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至一万三千元不等。六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承办法官结合案情现场普法,对各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详细讲述了酒驾、醉驾的标准、危害及法律后果,强调了从重处罚情节,并提醒在场人员,酒驾行为害人害己,拒绝酒驾、文明出行是每位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也是对自己、对他人生命的诊视,切莫心存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通过集中审理、以案释法的方式达到法律的震慑和预防作用,进而达到“审理一次、宣传一片、教育一群”的效果,持续营造全民懂法、人人守法、反对酒驾的良好社会氛围。
相关典型案例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驾
4月13日,被告人高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汝阳县小柏路关帝桥南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高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3mg/ml。最终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曾因酒驾后驾照被吊销,再次无证醉驾
5月13日,被告人张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汝阳县城关镇人民路与涧河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8mg/ml。最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
4月24日,被告人杨某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汝阳县滨河南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3mg/ml。最终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下一步,汝阳法院将持续完善刑事案件轻罪治理与繁简分流机制,针对案件不同特点优质高效审理各类刑事案件。同时,积极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能动履职,努力跑出公正审判“加速度”。(叶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