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应急管理部公布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第四十七条明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最高可处以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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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那居民电动自行车如何停放?充电怎么办?《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提出:“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为保障安全,有鼓励,也要有惩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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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七种行为,最高可罚款1万元: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上述七种行为,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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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还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市民在生活中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各方责任划分明确后,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市民在生活中,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履行维护消防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高层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安全公约;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配合消防服务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消防服务费用及建筑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等。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以上范围基本上包括了高层民用建筑所有的公共区域。违反此项规定,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将被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将被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内禁止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性物品。市民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高层民用建筑内,不能使用罐装液化气。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比较常见的障碍物有广告牌、防盗网、外装饰等。
●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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