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工作质量高低关系着纪检监察工作能否实现高质量发展,案件审理部门是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的专责部门,其工作水平在一定意义上直接反映了一级纪委监委的执纪执法水平。
河南省汝阳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是省纪委监委确定的首批案件审理工作联系点。该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审查调查部门有时存在“重速度、轻质量”的问题,致使移送审理的案件质量不高,案件退补率较高,影响了案件处理的时效。为从源头上保障和提升案件质量,把案件质量审核把关贯穿审查调查全过程,推动案件质量关口前移,今年6月,该县纪委监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汝阳县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内审员工作制度(试行)》。
案件质量内审员由审查调查部门选择业务能力强、熟悉案情的办案人员担任,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实时对案件的程序、证据等问题进行审核,为审查调查工作全面“会诊把脉”,发挥关口前移的重要作用。案件质量内审员还是审查调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桥梁,在不违反查审分离原则的前提下,对办案中的有关问题提前征求审理部门的意见。案件移送审理前,进行前期审核,确保顺畅受理。审理部门介入时,协助审理部门快速掌握案情、把握重点,针对审理部门提出的补证意见进行精准补证,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目前,汝阳县纪委监委共建立了由38人组成的案件质量内审员人才库。人才库根据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对于离岗离职的,进行及时增补。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定期对案件质量内审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审核把关不严、案件质量多次出现问题的,建议审查调查部门及时调整更换。同时,如案件质量内审员存在失职失责、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案件质量内审员制度实行后,有效推动了案件质量关口前移。案件质量内审员“边查案边审核”,将质量审核把关贯穿审查调查全过程,避免让案卷“带病”到审理环节,避免移送审理环节后出现退补,避免审查调查人员因职责不清人为增加工作成本和损耗。在此基础上,促使审查调查人员严格落实“二十四字”办案方针,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同时,由于案件质量内审员起到了对案件审核把关的前置作用,移送审理后需要退补的案件明显减少,案件质量得以保障、审理效率明显提高。
该县纪委监委将继续加强对案件质量内审员的管理、考核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审核把关案件质量的能力和水平,形成审查调查部门与案件审理部门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以此保障和提升案件质量。(袁晓辉司马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