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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等9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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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4日,汝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某某、赵某某、丁某某等9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一案。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丁某某等9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年至年间,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丁某某、董某某、孟某某、肖某某、肖某甲等人在汝阳县城关镇、上店镇多次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年8月,被告王某某、赵某某安排卫某某、宋某某将李某某非法拘禁。年1月,被告人赵某某、丁某某、肖某某在被害人吕某某全部偿还本息后,以延迟还款需要罚息为由,采取尾随、恐吓等手段分两次向被害人吕某及其家人索要罚息元。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丁某某、董某某、孟某某、肖某某、肖某甲、卫某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该集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属恶势力犯罪集团。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丁某某等9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辨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围绕指控事实展开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情节充分发表意见,王某某、赵某某、丁某某等9人进行了最后陈述。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社会各界群众及被告人部分亲属等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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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申莹斐

组版:张克雷

审核:酒红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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