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1月30日,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某等九名被告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案件。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年4月份,李某在洛阳市注册成立洛阳德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某以该公司为依托,通过互联网平台,与杭州相关公司开展业务合作,主要面向有车辆的客户,客户通过办理相关手续,将车辆抵押给与德安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公司,由相关公司居间或者直接为客户提供借款,德安公司负责拟订合同、车辆估价、给车辆安装GPS、催收等,从中赚取相关费用。被告人李某单方面以客户归还借款逾期为由,不事先通知客户,通过GPS定位系统确定客户停车地点,多次直接参与或者指使被告人赵某、李某甲、赵某甲、赵某乙、张某、董某等人将客户的车辆拖走(若客户在场有反抗行为,则对客户进行威胁,强行开走车辆)。李某以此逼迫客户提前归还本金利息、支付高额拖车费等费用或者答应其它不合理条件后,方能将车辆归还。此外,被告董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属恶势力犯罪集团,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同时构成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董某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均应实行数罪并罚。
庭审中,控辨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围绕指控事实展开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情节充分发表意见。部分人大代表、*协委员、新闻记者、被告人近亲属及各界群众近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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