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上午
我市召开“断卡”行动新闻发布会
市反诈联席会议召集人
市公安局副局长马建平进行新闻发布
为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10月10日,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全国“断卡”行动。
“断卡”专项行动主要针对以下对象
一是全面打击2类团伙:手机卡带队、收卡、贩卡团伙;银行卡开卡、带队、收卡、贩卡团伙。
二是重点打击4类人员:长期专门从事“两卡”收购贩卖人员;与境外团伙直接勾连人员;将“两卡”邮寄至境外的物流公司和中转站人员;非法出租、出借、转卖两卡人员。
我市为坚决打赢“断卡”行动攻坚战,各级各部门打击整治惩戒多管齐下,综合采取多种措施,把“断卡”行动作为本单位的“一把手”工程来抓。
一是形成了一系列打击整治“两卡”犯罪有效工作机制。行动以来,我市多次召开推进会压实各级各部门主体责任,将“断卡”专项行动纳入市平安建设考核项目。同时成立工作督导小组,不间断对全市各部门“断卡”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单位启动通报、约谈、挂牌警告等追责机制。
联席办坚持每月对高发案乡镇(街道)、社区进行通报,并于11月6日对我市37家工作落后单位进行了约谈。
这37家被约谈单位
分别是
今年元至10月万人发案数处于
县(市、区)序列前三名的
县区:吉利区、偃师市、栾川县城市区:老城区、洛龙区、西工区
今年元至10月辖区电诈案件总数
处于全市前十名的乡(镇)、街道
高新区瀛洲街道、新安县城关镇、涧西区工农街道、洛龙区古城街道、偃师市槐新街道、伊川县城关镇、瀍河区瀍河回族乡、涧西区珠江路街道、宜阳县城关镇、嵩县城关镇;
今年以来开办涉案银行账户问题
突出的金融银行部门
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中信银行;
今年以来开办涉案电话卡问题
突出通信运营部门
移动公司
今年以来开办涉案银行账户、电话卡
问题突出的营业网点
农业银行洛阳老城支行、工商银行洛阳徽安门支行、中信银行洛阳新区支行、建设银行洛阳中州西路支行、邮储银行栾川县长春路营业所;
今年以来开办涉案电话卡
问题突出的营业网点
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联通公司的涧西郑州路营业部、电信公司的洛宁翔阳专营店;
公安机关10月10日“断卡”行动以来
刑拘电诈嫌疑人数为零的单位
长安路派出所、龙门派出所、古城派出所;
公安机关今年以来百名民警逮捕
电诈嫌疑人数分别处于县市区序列和
城市区序列后两位的
孟津县公安局、新安县公安局西工派出所、车站派出所
二是抓获了一大批非法开办贩卖“两卡”违法犯罪团伙。为解决证据标准、同一罪名认定、快速依法判决等法律层面上的问题,市公安局联合市检法部门召开现场会,专题研究并出台了相关意见,指导全市司法系统依法、依据开展打击工作。
行动以来,我市共抓获“两卡”犯罪嫌疑人人,刑拘名,其中,银行工作人员1名、通讯运营商工作人员3名,收缴电话卡张、银行卡张。
我们来看两起案例
案例一新安县局开展“断卡”行动第一次集中收网,破获一起重大电信诈骗案,打掉*某海等人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涉案资金共计余万元。民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得知,卖卡者在将自己银行卡出售过程中也曾有过犹豫,明知道这些卡会被“利用”,但在利益的驱使下,又自我安慰,反正自己没用过这个卡,“卖出去”就跟自己没关系了。殊不知,一念之差竟让自己成了犯罪分子的“帮凶”。案例二10月份汝阳县局抓获一个年仅22岁“收卡老板”程某志,相继查明了汝阳县内埠镇青年高某豪、谢某、胡某、翟某星、孟某阳、申某宇等6人,出售银行卡的情况。经初步查证,案件共涉及银行卡8张,流水金额高达数千万元!这六名卖卡人也都是20岁左右的年轻人,目前7名犯罪嫌人已被刑事拘留。
三是惩戒了一大批“两卡”违法失信人员。行动以来,我市严打“两卡”犯罪行为,金融银行部门、通讯运营部门坚持风险自查、排查。
共排查可疑银行账户个,采取管控措施个;共排查可疑电话号码个,封停个。对名非法买卖银行卡、电话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的人员实施惩戒。
法律法规了解下!
法律链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
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断卡”行动中适用最多的罪名,其条文规定和犯罪构成的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解释的具体的条款: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第十三条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目前人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