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半年11月19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李某某、王某、陈某某起诉书
被告人郭某甲,男,年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开封市通许县**乡**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于年5月27日被汝阳县公安局行*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年6月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年7月3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乙,男,年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汝阳县**镇**村。因涉嫌容留卖淫于年5月27日被汝阳县公安局行*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元。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于年6月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年7月3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汝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于年6月3日被汝阳县公安局行*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元。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于年6月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年7月3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开封市杞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卖淫于年5月27日被汝阳县公安局行*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元。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于年6月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年7月3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汉族,初中毕业,汝阳县**职工,住汝阳县**镇**村。因涉嫌容留卖淫于年5月27日被汝阳县公安局行*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年6月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年7月3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8月至年1月,被告人郭某乙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容留多名失足妇女在其经营的位于汝阳县城**东段的“足浴店”内等处,进行卖淫活动,非法获利余元。
年1月至年5月,被告人郭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等人,容留多名失足妇女在郭某乙转让给其的位于汝阳县城**路东段的“足浴店”及“**酒店”等处,进行卖淫活动,非法获利余元。
年3月至5月,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多名失足妇女在其经营的位于汝阳县城**路的“**酒店”内进行卖淫活动。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李某某、王某、陈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系情节严重。几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乙、李某某,被告人郭某甲、李某某、王某在各自参与的犯罪活动中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乙、郭某甲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几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参与的犯罪事实,均系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乙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元。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一线焦点、汝阳县人民检察院、网络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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