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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一涉黑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
被判刑
近日,我市法院审结一起涉黑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依法对赵某、高某甲等14人判处拘役4个月至4年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该犯罪集团以赵某、高某甲为主要组织者,以贺某、高某乙、张某、于某、刘某、王某、李某、梅某等人为主要成员,他们分工相对明确、有较为固定的集聚场所,或单独或相互交叉地参与实施了多起犯罪活动,涉嫌的犯罪类别有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
年5月25日2时许,侯某酒后在汝阳县城关镇某酒吧摔烂一个酒瓶,贺某、于某、刘某、史某、杜某等人由此心生不满,对侯某进行了殴打,并在殴打后逼迫侯某跪着离开酒吧。后经鉴定,侯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年2月7日0时左右,赵某、高某甲、梅某等人为替他人索要*债,强行将被害人蔡某拉至汝阳县柏树乡布岭村附近,其间高某甲、梅某对蔡某实施了殴打,后又将蔡某拉至汝阳县城关镇某宾馆逼迫其还钱,向蔡某强行索要元现金并强迫蔡某打了一张1万元的欠条,高某乙与蔡某同住并负责看管,蔡某于凌晨4时许逃离。
…………
年12月15日,经公开开庭审理,汝阳县人民法院对赵某等14人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一案做出一审判决,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照相关法律对赵某等14人判处拘役4个月至4年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赵某、高某甲、贺某、孙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洛阳晚报、平安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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